在体外人工受精移植的时候
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为延续丈夫血脉
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
医院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拒绝继续进行移植试管婴儿胚胎
遗孀将医院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了
……

2016年8月31日,张女士与丈夫与昆明市一家医院签订了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同意为张女士与丈夫提供胚胎冷冻和移植服务。
在达成协议后,医院于2016年9月11日和2016年11月3日为张女士提取并培养了5个胚胎深低温保存,张女士决定根据自己的情况转让。
2016年11月8日,张女士移植了5个胚胎中的3个,但均未移植成功。剩下的两个胚胎被冷冻在医院里。2019年1月14日,张女士的丈夫因意外去世。
为延续丈夫血脉,想继续发展进行系统移植手术。张女士调整心情和身体后,要求医院继续为她提供胚胎移植技术服务。

医院表示,张女士的申请在医院没有先例,她的丈夫已经去世,继续移植的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而且不符合相关规范,因此被驳回。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将医院告上了盘龙法院,要求法院责令医院继续履行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服务。
近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某被告医院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和答辩。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了缺席审判。
经过审理,法院可以认为张女士与丈夫到医院信息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他们培育并冷冻胚胎,之后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卫生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虽然张女士的丈夫已经去世,但是她和丈夫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但合同的目的尚未实现,张女士和丈夫在医院仍有胚胎。 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医院继续进行胚胎移植。
由于张女士的母亲及女儿已表示支持她,因此医院继续为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此外,张女士与丈夫虽已生育一个子女,但根据我国现行二孩政策,其目前的生育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最终,盘龙法院判决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与张女士夫妇之间的医疗技术服务企业合同,为张女士继续发展进行研究胚胎移植服务,并承担刑事案件受理费100元。
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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